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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南勞簡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王晨旭
訴訟
代理人
柯佾婷
律師
被 告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玉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吳孟桓 律師
柳博硯 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本件前經
言詞
辯論終結
,茲因原告與
被告
訂立契約之初,是否確曾主動告知被告,已有經營販賣地瓜球之主業,營業時間為下午2時至8時?有待釐清,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