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TRAN THI TUONG VY(陳氏祥韋)
被 告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
被告給付加班費及
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158,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而
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07元(計算式:1,660元×2/3=1,1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3元(計算式:1,660-1,107=55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