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司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茂燊倉儲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契約損失補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興建「臺南市新化果菜批發市場冷藏庫」,於民國107年11月3日與相對人簽訂「臺南市新化果菜批發市場冷藏庫興建營運移轉案契約」。聲請人
嗣後決策變更,擬改由聲請人自營,並終止
系爭契約。聲請人曾多次與相對人協商,或函請相對人同意雙方終止契約,並召開會議討論終止契約後補償事宜,
惟相對人均未置理,亦未提出終止契約補償金之要求,致聲請人無法辦理後續補償事宜,為此聲請調解,請求法院協助酌定
本案補償金額
云云。
三、按投資契約應明定組成協調會,以協調履約爭議;並得明定協調不成時,提付仲裁。除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履約爭議得由協調會協調,或向
主管機關組成之履約爭議調解會申請調解;調解由民間機構申請者,主辦機關不得拒絕。協調不成或調解不成立,得經雙方
合意提付仲裁,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8條之1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已依
上開法律規定及契約約定召開過協調會,已協調不成,此有協調委員會議紀錄影本附卷
可稽,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是依首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