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三巨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49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 年11月9 日下午2 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381元,及自民國112 年7 月20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怡嘉
法 官 施介元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