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小字第1884號
即 原 告 蔡進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許又才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訴訟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