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90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吳棋笙
張淑君即張金木之繼承人
張淑卿即張金木之繼承人
張淑玲即張金木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張金木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8,127元,及其中新臺幣46,907元
自民國94年1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張金木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自本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