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小字第1931號
上 訴 人 郭藍儀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潘清標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本訴之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500元,另
反訴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80,422元(68,000元+12,422元=80,42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共3,0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