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黃律融
被 告 高嘉傑
被 告 九井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9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下午 3時在本院民事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通 譯 許培軒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112 年9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汝
法 官 林福來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