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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南小字第 20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2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徐月華 
被      告  陳鴻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57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10月14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