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2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鴻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57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0月14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並應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