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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南小字第 203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盈志 

被      告  呂茂清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03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 萬3657元,及自民國112 年8 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 年
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