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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南小字第 20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2034號
原      告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周子幼
被      告  余乾坤
訴訟代理人  呂凌湘

            余乾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小額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以112年度南小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0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開民事裁定、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