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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南小字第 20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2096號

原      告  王嘉堃 

被      告  吳佩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65,000元未還,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等語。本件訴訟起訴時被告之居所地均在新竹縣口湖鄉,業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明確,且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