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小字第21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郭奇陵
張嘉文
被 告 劉明達
上列
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10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第簡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侯明正
通 譯 吳勁翬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486元,及自民國113 年2 月9 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