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110號
原 告 鄒宗諺
被 告 陳泓儒
上列
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372號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989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