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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南小字第 2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2115號
原      告  吳瑩薌 

被      告  黃雅慧 

            黃柏華    原住彰化縣○○鄉鎮○街0號之1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2月15日宣判因事實未明確,尚有應行再調查之處,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