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陳緯雄
被 告 邱慧菽
上列
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1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法 官 李杭倫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李杭倫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