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小字第812號
原 告 永華春育樂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澤即陳柏睿
上列
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8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 年6 月19日下午2 時0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郁棣
通 譯 張惠雯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40 元,及自民國111 年6 月25日起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羅郁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