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13號
原 告 鑫隆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好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零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