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茂田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璟豐有限公司間因民國112年度南建簡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萬2,19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