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消小字第13號
原 告 許娟娟
被 告 才天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之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公司事務所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有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
可按,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本院並
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