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消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王森鴻、王全龍間確認永久清潔費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2,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