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消簡字第12號
原 告 李素惠
被 告 捷喬商務旅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在為本院囑託該局鑑定之光碟片所錄畫面中女子疑似為自己左腳絆倒之認定以前,是否知悉畫面中女子絆倒處附近有突起處?如刑事警察局為
上開判斷以前,不知畫面中女子絆倒處附近有突起處,該突起處之存在是否會影響刑事警察局之認定?尚有不明,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