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消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朱桂珍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圓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