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簡字第1064號
原 告 慧華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
準用之。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113年8月1日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人
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等情,有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佐,是依
前揭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自
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