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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南簡字第 1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317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賓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複  代理人  楊亭禹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吳翹玄 

            東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本訴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及反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