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簡字第1317號
被上訴人兼
反訴被上訴人 吳翹玄
東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本訴請求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等及反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兼反訴上訴人(下稱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訴部分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2,65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6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