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簡字第1324號
前
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