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簡字第132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柯宏賢
蔡佳和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周侑增
洪敏智
高義欽
前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健康路
3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