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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南簡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6號
原      告  張晉福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      告  國成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民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宥丞
訴訟代理人  楊志鴻
被      告  王國展
被      告  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杰
被      告  黃育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被告「大晟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