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簡字第1487號
原 告 銘鴻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張智偉
訴訟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
被 告 寶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作人 指定送達:臺南市○區○○路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傳智為原告銘鴻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
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時,法院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銘鴻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張智偉,
嗣於
本案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郭傳智,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
惟兩造均不聲明
承受訴訟,
爰依
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郭傳智為原告銘鴻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