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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南簡字第 14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87號
原      告  銘鴻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智 

原      告  張智偉 
訴訟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
被      告  寶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作人    指定送達:臺南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因本於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同法第427條第5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案情繁雜,且訴訟標的金額達新臺幣(下同)6,650萬元,顯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數額10倍以上,又原告已陳明聲請通常程序審理,揆諸前開說明,裁定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