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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南簡字第 1487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87號 原 告 銘鴻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張智偉 被 告 寶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作人 指定送達:臺南市○區○○路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因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同法第427條第5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案情繁雜,且訴訟標的金額達新臺幣(下同)6,650萬元,顯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數額10倍以上,又原告已陳明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揆諸前開說明,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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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