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簡字第1495號
原 告 楊坤升
上列
聲請人因與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判決須於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
經查:
聲請人主張本院於113年7月5日之判決有所脫漏,聲請本院補充判決,
惟聲請人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8,107,046元,及其中5,950,000元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即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有
言詞辯論筆錄及言詞辯論意旨狀附卷可查(見卷二第207頁、第209頁)。而本院判決主文
乃駁回原告全部之訴,此有判決書1紙附卷可查,故本院對於訴訟標的並無脫漏之情,
揆諸上開條文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補充判決,為無理由,應駁回之。
四、至於判決理由
所載6,029,600元、8,107,046元等,此均是本金5,950,000元有無加計
執行費或
必要費用以及利息起算日不同所致(見卷一第5-6頁),然本院判決全部駁回聲請人訴之聲明所述之金額,自無判決脫漏之情,末此敘明。
五、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