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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南簡字第 1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95號
原      告  楊坤升 
被      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本院於113年7月5日之判決有所脫漏,聲請本院補充判決,聲請人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8,107,046元,及其中5,950,0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及言詞辯論意旨狀附卷可查(見卷二第207頁、第209頁)。而本院判決主文駁回原告全部之訴,此有判決書1紙附卷可查,故本院對於訴訟標的並無脫漏之情,揆諸上開條文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補充判決,為無理由,應駁回之。
四、至於判決理由所載6,029,600元、8,107,046元等,此均是本金5,950,000元有無加計執行費必要費用以及利息起算日不同所致(見卷一第5-6頁),然本院判決全部駁回聲請人訴之聲明所述之金額,自無判決脫漏之情,末此敘明。
五、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