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簡字第15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瑞亮手機配件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下稱
上訴人)瑞亮手機配件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蔡昱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56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