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簡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捌號風球數位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友創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退還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本件經本院以民國114年6月11日函認聲請人即原告視為撤回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請求退還本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等語。
二、原告撤回其訴者,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前項規定,於
當事人撤回
上訴或
抗告者
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此項規定,僅於當事人明示撤回其訴或上訴時,始有
適用。因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或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當事人逾4個月不
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乃基於
法律擬制於法定要件具備時即生效力,自無准當事人聲請
退還裁判費之餘地。又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
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亦有明文。
三、
經查,本件所涉相對人即
被告交付之螺絲是否合於
兩造契約約定,經聲請人聲請由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下稱金屬研究中心)鑑定,故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114年1月2日前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193,200元,
惟聲請人未繳納,而相對人於同年2月11日收受繳納通知,亦未繳納,
迄至同年6月11日兩造均未繳納
上開鑑定費,視為聲請人撤回其訴
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函文、通知在卷
可參,依上說明,本件既
非聲請人明示撤回其訴,自無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聲請人
聲請退還裁判費,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