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簡字第16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貞貞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鴻運富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報酬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