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簡字第1747號
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鑫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宗仁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違約金,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該項裁定於112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原告
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依上開規定,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