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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南簡字第 1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771號
原      告  李協成 
被      告  朱勝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3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行言詞辯論,因被告並未到庭,經本院依到庭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同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然本院後查得被告於113年1月30日起羈押在法務部○○○○○○○○,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被告在上揭言詞辯論期日具有正當理由不到庭,不符法定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