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簡字第1771號
原 告 李協成
被 告 朱勝義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3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行言詞辯論,因
被告並未到庭,經本院依到庭原告之
聲請,准予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同年0月00日下午5時
宣判;然本院
嗣後查得被告於113年1月30日起羈押在法務部○○○○○○○○,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
可參,是被告在
上揭言詞辯論
期日乃具有正當理由不到庭,不符法定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