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簡字第1851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舒晶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