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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南簡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209號
原      告  王力逵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  律師
被      告  李冠龍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陳昱良  律師
參  加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洪永記
            周宏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四項關於「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捌仟貳佰玖拾陸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主文第一項關於「一百一十年十一年二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三,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餘由原告負擔;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百分之三十,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