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簡字第209號
原 告 王力逵
被 告 李冠龍
陳昱良 律師
參 加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洪永記
周宏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第一項、第四項關於「新臺幣
壹佰貳拾伍萬捌仟貳佰玖拾陸元」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
主文第一項關於「一百一十年十一年二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主文第三項關於「
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三,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餘由原告負擔;參加訴訟費用由
參加人負擔百分之三十,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