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簡字第457號
原 告 郭丁嘉
被 告 益慶木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嗣經
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3,374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2,874元。本院已定本件於民國112年5月3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26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前
開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