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南簡字第 7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739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陳家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被告亦具狀同意撤回,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