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元發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連元勳
陳俊鴻
徐瑞東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就
訴之聲明固記載:「確認附件所示本票,被告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然並未提出附件,復未於訴狀載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金額為何,
逾期不補正者,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