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元發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原 告 連元勳
陳俊鴻
徐瑞東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