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79號
法定
代理人 ISASI VIDAURRAZAGA LANDER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
租賃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
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
抗告。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
期間者,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
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9、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兩造間就臺南市○○路000號FOCUS SQUARE商場4樓4-07號、使用面積約50坪之櫃位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之租賃關係存在。依原告
上開主張,本件係因財產權(租賃權)而訴訟,然
起訴狀並未說明或提出任何文件釋明租賃期間每期租金之金額為何,且依租賃契約第2條第3款約定,
聲請人有優先續約權2年,得續約至114年10月31日止,但應於合約期滿前六個月,由
聲請人先行提出書面通知,「續約期間租金為營業額的14%」等語(本院卷第20頁),因聲請人亦未提出營業額之相關數據,致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應具狀查報租賃期間每期租金之金額,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由原告參考附表所示之計算依據,據以計算後,再依
前揭規定繳納本件訴訟之第一審裁判費。倘原告未能或無法依上開說明查報
系爭租約之租賃期間每期租金,而無法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可推認兩造間之租賃契約之訴訟標的價額難以估算,而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以165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上開說明查報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
1,000元;逾10萬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
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99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