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93號
原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欣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
迄未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55,712,667元,應繳裁判費2,091,044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