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保險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翁美華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40元(本金63,800元,起訴前利息1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