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保險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宜人間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