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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保險小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南保險小補字第6號
原 告 吳瑾怡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
臻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