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保險小補字第7號
原 告 謝福氣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保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