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保險簡字第2號
即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113年度南保險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2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